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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灭火器配置和使用维护常识

近年来,一些火灾事故暴露出在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等环节存在亟待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建筑工程未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造成配置总量、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选择的灭火器类型不适合被保护对象,特别是在应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的场所配置BC类干粉灭火器的问题较为突出;二是使用单位对灭火器维护保养制度不健全,经常性检查和日常维护措施不落实,造成许多配置的灭火器污损严重,甚至失去效能;三是对员工使用维护灭火器的培训不到位,造成一些初起火灾虽被及时发现,但由于员工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或因灭火器失效,致使小火未被控制而酿成大灾;四是部分消防产品维修单位,特别是不具备维修资质的单位不按维修规程进行灭火器维修,维修后的灭火器质量得不到保证。上述问题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势必造成严重后果。

为了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必须切实加强灭火器配置、使用维护监督管理。 一、将灭火器配置设计纳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范围,并作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项目之一。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时,对缺少灭火器配置设计内容的工程项目,将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灭火器配置必须符合规范。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配置灭火器。民用建筑以及工业厂区内保护对象是固体可燃物的,其场所配置的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必须是ABC型。

二、将灭火器使用维护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和指导使用单位做好灭火器的维护管理工作。使用单位要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至少每季度对灭火器进行一次状态检查,并将灭火器检查情况制作成状态卡挂在灭火器筒体上明示;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对检查发现损坏的、使用过和到维修年限的灭火器必须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使用和维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凡灭火器达到报废规定年限的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的灭火器。公安部消防局和国家环保总局于1994年即下发通知规定非必要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

三、使用单位应组织全体员工接受灭火器使用操作和维护的培训。使用单位适时组织灭火器使用维护培训和灭火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正确使用和维护灭火器,能够有效扑救初起火灾。使用单位应保存培训和演练的记录,使用单位从事灭火器检查、维护、管理的相关人员应掌握灭火器产品的质量识别方法。

四、严厉打击灭火器维修领域中的假冒伪劣行为。维修灭火器必须严格执行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中的技术规定,灭火器筒体必须经水压试验合格,灭火药剂必须全部更换。2001年8月起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维修实施合格标识管理,规定凡在江苏省境内维修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筒体显著位置贴上“江苏省灭火器维修合格标识”,灭火器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灭火器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灭火器维修(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可在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局域网或互联网www.js119.com上查询)。对非法或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从事灭火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进行查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罚款。对已取得灭火器维修资质证书的单位,一经发现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以及擅自分包、转卖灭火器维修合格标识或者异地开展维修业务的,及时予以查处。同时,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加强对使用领域灭火器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质量有异议的灭火器可抽取样品送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一经检验不合格,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在用的灭火器性能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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